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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5: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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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经济关系的调节
调节学派把国际经济关系的调节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调节,其目标是保护正常情况下的市场资金的流动,保护消费者。担负这一调节职能的是竞争调节者,即有组织的市场票据交换所,国际私人中介机构,独立的公共事务所等等。第二层次的目标是确保银行支付能力,监督支付能力比率和内部控制。担负这一调节职能的是谨慎调节者,即独立的银行监控机构或中央银行。第三层次的目标是处理金融危机,解决银行破产问题,抑制系统传染。担负这一调节职能的是系统调节者,即解决破产问题的公共组织、以最后贷款人身份发挥作用的中央银行。前两个层次的国际合作产生于金融全球化决定的相互依赖性。对银行风险的管理主要是建立银行内部的监控系统,由于采用自控原理,这一系统使代理人负起谨慎的责任。相应地,监控者的作用更多地是对监控系统的性能做出评价。这就是实施受托的监控,它与银行建立的是相互影响而不是等级的关系。谨慎调节者之间为了实行全球性监控而进行的合作的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最后,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应充分肯定。当金融市场被流动资金危机侵害时,最后贷款人是惟一能使市场恢复正常运转的机构。最后贷款人配合有力的银行监控,会使大银行介入对市场的支援行动。最后贷款人具有特殊功能,即货币绝对权力机构的功能。因而它必须具有决定权并坚持建设性的立场,以避免道义上的风险, 它的目的是恢复信任。国际最后贷款人只能是超国家的机构,因为只有在世界货币空间统一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才能担负起共同的责任。因此必须在国际范围建立具有现代货币体系特征、分成等级的货币组织。而在此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担负起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它将成为金融全球化最终目标下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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